2024年安徽農商行校園招聘法律知識考點練習題(8)
甲送給國有收費站站長吳某3萬元,與其約定:甲在高速公路另開出口幫貨車司機逃費,吳某想辦法讓人對此不予查處,所得由二人分成。后甲組織數十人,鋸斷高速公路一側隔離欄、填平隔離溝(恢復原狀需3萬元),形成一條出口。路過的很多貨車司機知道經過收費站要收300元,而給甲100元即可繞過收費站繼續(xù)前行。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萬元,但騙吳某僅得20萬元,并按此數額分成。圍繞吳某的行為,下列論述正確的是:
A.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本應由收費站收取的費用,成立貪污罪
B.貪污數額為30萬元
C.收取甲3萬元,利用職務便利為甲謀利益,成立受賄罪
D.貪污罪與受賄罪成立牽連犯,應從一重罪處斷
【參考答案】AC
【解析】∶
?。?)甲一開始送給吳某3萬元,甲構成行賄罪,吳某構成受賄罪。這里應注意的是,受賄罪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。本題中,吳某為甲謀取了利益,雖然該利益中有吳某自己的一份,但是,不能由此否定甲獲得了利益。
?。?)過路費屬于國家應收賬款,屬于公共財產性利益,共計90萬元,也即30萬元的3倍。國家的該筆應收賬款沒有入庫,沒了,這個賬要對得上,跑哪去了?被吳某貪污了。吳某屬于貪污公共財產性利益,構成貪污罪,甲是貪污罪共犯,過往司機們也是貪污罪的共犯,共同貪污的數額是90萬元,吳某和甲分到其中30萬元,司機們分到其中60萬元,司機們少交60萬元,就等于獲得了60萬元的好處。
本題B項認為,吳某只貪污了30萬元。這種看法有誤,這和國家應收賬款對不上賬。有人可能認為,吳某到手的只有30萬元,60萬元沒有到手,所以60萬元不屬于貪污。但是,60萬元也屬于國家應收賬款。吳某免收國家應收賬款,或者將其送人,也屬于貪污行為。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,既包括為自己非法占有,也包括為第三人非法占有。吳某免收過往司機的60萬元,就屬于讓司機非法占有。當年參考答案認為B項說法正確。該答案失去了參考價值。
?。?)過往司機以為開口子收錢是甲一個人的行為,不知道甲的背后有吳某保駕,因此向甲交錢,不構成行賄罪。吳某也不構成受賄罪。如果過往司機知道開口子收錢是吳某指使人干的,知道是向吳某交錢,則司機屬于行賄,吳某構成受賄罪。
?。?)本題C項,“吳某收取甲3萬元,成立受賄罪”,D項,“吳某的貪污罪和受賄罪成立牽連犯,應從一重罪處斷”。C項說法正確。D項中的受賄罪是指吳某收取甲的3萬元。吳某的這個受賄罪與后面的貪污罪沒有常見、常發(fā)、常伴隨的牽連關系,故不構成牽連犯,在財產對象上也不具有包容性,不屬于吸收犯關系,應兩罪并罰。D項說法錯誤。
綜上所述,本題答案為AC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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